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三號聲請人 趙泗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聲請再審,並又聲請訴訟救助,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對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同時又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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