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買賣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八號聲請人 謝初江 即上訴人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蓉耀 (原名 陳左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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