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徐華洲 上列原告與 林坤輝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主張遭占用之土地即新竹縣○○鎮○○段○○○○○○○號土地遭地上物占用之面積為何(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實際占用面積仍以測量為準)。
二、以前開查報之「占用土地面積」乘以起訴時「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加計請求之土地使用對價,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