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 陳葉戍英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鶴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