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8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