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之通知或公告。
二、聲請狀稱債務人向「聲請人簽訂...」之敘述有誤(應係向台新銀行),請更正。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