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二號聲請人 李衍志 律師(即上訴人 張智勇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張智勇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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