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25號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章育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陳增松 之遺產管理人)因103年訴字第442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233,29
1元(計算式詳如後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一、利息部分:203,046元,自103年1月14日起至104年6月12日判決日止,共1年又163天【3,509,085×4%×(1+163/365)=203,046.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違約金部分:㈠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7,018元,自103年2月15日起至同
年8月14日止,共6個月,【3,509,085×4%×1/2×10%=7,018.17,元以下四捨五入】㈡逾期超過6個月者,23,227元,自103年8月15日起至104
年6月12日判決日止,共302天【3,509,085×4%×(302/365)×20%=23,227.25,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本件上訴利益合計233,291元(203,046+7,018+23,227=233,2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