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125號聲請人三立家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孟富 相對人 洪雋豪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412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CH484402││├──┼───────────┼─────────┼───────────┼───────────┼────────┼──┤│002│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10日│CH484403││├──┼───────────┼─────────┼───────────┼───────────┼────────┼──┤│003│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11月25日│99年11月25日│CH484404││├──┼───────────┼─────────┼───────────┼───────────┼────────┼──┤│004│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12月10日│99年12月10日│CH484405││├──┼───────────┼─────────┼───────────┼───────────┼────────┼──┤│005│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12月25日│99年12月25日│CH484408││├──┼───────────┼─────────┼───────────┼───────────┼────────┼──┤│006│98年10月9日│5,000元│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CH484409││├──┼───────────┼─────────┼───────────┼───────────┼────────┼──┤│007│98年10月9日│5,000元│98年10月25日│98年10月25日│CH485051││├──┼───────────┼─────────┼───────────┼───────────┼────────┼──┤│008│98年10月9日│5,000元│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10日│CH485052││├──┼───────────┼─────────┼───────────┼───────────┼────────┼──┤│009│98年10月9日│5,000元│98年11月25日│98年11月25日│CH485053││├──┼───────────┼─────────┼───────────┼───────────┼────────┼──┤│010│98年10月9日│5,000元│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0日│CH485054││├──┼───────────┼─────────┼───────────┼───────────┼────────┼──┤│011│98年10月9日│5,000元│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5日│CH485055││├──┼───────────┼─────────┼───────────┼───────────┼────────┼──┤│012│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1月10日│99年1月10日│CH485056││├──┼───────────┼─────────┼───────────┼───────────┼────────┼──┤│013│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1月25日│99年1月25日│CH485058││├──┼───────────┼─────────┼───────────┼───────────┼────────┼──┤│014│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2月10日│99年2月10日│CH485059││├──┼───────────┼─────────┼───────────┼───────────┼────────┼──┤│015│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2月25日│99年2月25日│CH485060││├──┼───────────┼─────────┼───────────┼───────────┼────────┼──┤│016│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3月10日│99年3月10日│CH485061││├──┼───────────┼─────────┼───────────┼───────────┼────────┼──┤│017│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3月25日│99年3月25日│CH485062││├──┼───────────┼─────────┼───────────┼───────────┼────────┼──┤│018│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4月10日│99年4月10日│CH485063││├──┼───────────┼─────────┼───────────┼───────────┼────────┼──┤│019│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4月25日│99年4月25日│CH485064││├──┼───────────┼─────────┼───────────┼───────────┼────────┼──┤│020│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5月10日│99年5月10日│CH485065││├──┼───────────┼─────────┼───────────┼───────────┼────────┼──┤│021│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5月25日│99年5月25日│CH485066││├──┼───────────┼─────────┼───────────┼───────────┼────────┼──┤│022│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6月10日│99年6月10日│CH485067││├──┼───────────┼─────────┼───────────┼───────────┼────────┼──┤│023│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6月25日│99年6月25日│CH485068││├──┼───────────┼─────────┼───────────┼───────────┼────────┼──┤│024│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7月10日│99年7月10日│CH485069││├──┼───────────┼─────────┼───────────┼───────────┼────────┼──┤│025│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7月25日│99年7月25日│CH485070││├──┼───────────┼─────────┼───────────┼───────────┼────────┼──┤│026│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8月10日│99年8月10日│CH485071││├──┼───────────┼─────────┼───────────┼───────────┼────────┼──┤│027│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8月25日│99年8月25日│CH485072││├──┼───────────┼─────────┼───────────┼───────────┼────────┼──┤│028│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9月10日│99年9月10日│CH485073││├──┼───────────┼─────────┼───────────┼───────────┼────────┼──┤│029│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9月25日│99年9月25日│CH485074││├──┼───────────┼─────────┼───────────┼───────────┼────────┼──┤│030│98年10月9日│5,000元│99年10月10日│99年10月10日│CH485075││└──┴───────────┴─────────┴───────────┴───────────┴────────┴──┘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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