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家弘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玉美 、邱.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賴家弘、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提起上訴,均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有民事上訴狀1紙可考,而無從核算其上訴費用,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
2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加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