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2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29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建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9
34、25291、26097、29468、29372、34783、38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建訓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依本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兩判。
三、經查,被告蔡建訓所涉如附表所示對被害人 林姿葶 詐欺取財等罪嫌之同一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990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繫屬於本院,且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300號判處罪刑(上訴中,尚未確定,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考,而本件經檢察官起訴後係於同年12月26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26日北檢 銘月 112偵24934字第1129126617號函及本院收文戳之收文日期在卷足憑,是本案關於被告前揭犯行部分,自屬在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至於其餘起訴部分則由本院另為審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劭威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附表:
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轉帳時間(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詐騙帳戶詐騙金額(新臺幣)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新臺幣)林姿葶(起訴書附表編號14)假交易112年7月11日13時27分、30分許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7元、4萬9,981元112年7月11日13時35分、36分、3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2萬元、2萬元、2萬元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934號112年度偵字第25291號112年度偵字第26097號112年度偵字第29468號112年度偵字第29372號112年度偵字第34783號112年度偵字第38245號被告蔡建訓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板橋區四維路269巷94弄10之2號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建訓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 小偉 」之人為詐欺集團成員,然為賺取報酬,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加入「小偉」所屬詐欺集團而擔任領款車手之工作,並於000年0月間招募 陳俊豪 (另簽請發布行通緝)加入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收水,渠等與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後,再由蔡建訓依「小偉」指示,先至指定地點向同屬於該詐欺集團之另名不詳男子領取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並取得密碼,復於附表所示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附表所示地點提領詐騙所得,再將附表編號1至8、11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該名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之不詳男子,另將附表編號9、10所提領詐欺贓款交付陳俊豪,蔡建訓、陳俊豪分別獲取提領金額3%、2%作為報酬。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不含編號3、9)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信義、大安、松山及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蔡建訓於偵訊及警詢中之供述坦承為賺取報酬,自上開時間起,加入「小偉」所屬集團而擔任領款工作,並依「小偉」指示,前往向另名綽號「 小林 」或「 小豪 」之不詳男子取得提款卡後,再持該提款卡進行領款,最後將所領得款項交予「小林」或「小豪」等,附表編號9、10時地所提領贓款,伊交給同案被告陳俊豪等語。2.同案被告陳俊豪於警詢中之供述坦承於112年5月18日受被告蔡建訓招募加入「小偉」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收水,並獲取提領金額2%作為報酬,112年5月26日16時40分、18時13分許,伊確實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捷運南京復興站與被告蔡建訓碰面等語。3.1、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於警詢之指述;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相關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證明附表所示告訴(被害)人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手法詐騙後,而依對方之指示,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指定附表所示帳戶等事實。4.相關ATM監視器畫面擷圖影像證明被告蔡建訓於附表所示時、地,領取附表所示帳戶內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蔡建訓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小偉」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乃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論處。另關於被告就本件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併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檢察官郭千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馮淑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轉帳時間(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詐騙帳戶詐騙金額(新臺幣)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新臺幣)1 趙子雲 解除分期設定112年5月13日20時38分許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2萬8,123元112年5月13日20時43、50分許間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11統全門市2萬8千元、4萬2千元2 張麗香 112年5月13日20時48分許同上4萬2,123元3 朱育憲 (未提告)112年5月13日20時54分許同上4萬9,987元112年5月13日20時56、57分、58分許間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水源門市2萬元、2萬元、1萬元4 魏安廷 解除分期設定112年5月21日16時6分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萬3,105元112年5月21日16時10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7-11松敬門市3萬3,105元5 陳浩瑋 解除分期設定112年5月10日20時27分、28分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萬9,987元、4萬9,985元112年5月10日20時33分、34分、35分許臺北市○○區○○街000號2萬元、2萬元、2萬元112年5月10日20時37分、38分、39分、40分、4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6 徐偉倫 解除分期設定112年5月10日20時27分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萬9,983元112年5月10日20時45分、46分、47分、4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千元7 劉婉庭 解除分期設定112年5月10日21時1分、5分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萬2,981元、2萬6,021元112年5月10日21時6分、7分、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3號6萬元、6萬元、1萬9千元8 毛意璇 112年5月10日20時53分、54分許4萬9,989元、4萬9,989元9 李岱蓉 (未提告)解除分期設定112年5月26日18時2分、3分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5元、2萬8,800元112年5月26日18時9分至11分許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2萬元、2萬元、2萬元10 陳心怡 解除分期設定112年5月30日16時39分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9元112年5月30日16時42分至44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ok便利商店2萬元、2萬元、1萬元11 石育忠 解除分期設定112年5月30日17時30分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8,123元112年5月30日17時3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4萬8千元12 蕭真 捐款退款112年6月21日18時30分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9,827元112年6月21日18時38、41分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2萬元、2萬元13 高怡婷 解除分期設定112年6月21日18時32分、33分許4萬9,987元、4萬9,989元112年6月21日18時41分、42分、4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萬元、2萬元、1萬元112年6月21日18時48分、4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2萬元、2萬元112年6月22日0時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5萬元13高怡婷解除分期設定112年6月22日0時16分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7元112年6月22日0時17分、18分、1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萬元、2萬元、1萬元112年6月22日0時22分、2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2萬元、1萬5千元14林姿葶假交易112年7月11日13時27分、30分許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7元、4萬9,981元112年7月11日13時35分、36分、3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2萬元、2萬元、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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