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7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告典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宜榛 被告 陳融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2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0,713,877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0,713,877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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