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原告乙○○被告甲○○
1號丙○○上列被告因毀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