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4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64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6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4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劉玉璽 │第一銀行梓│00000000000│100,000元│96年10月16日│YA0000000│││││本分行││││││├──┼──────┼─────┼──────┼────────┼───────┼──────┼───┤│002│劉玉璽│第一銀行梓│00000000000│100,000元│96年10月16日│YA0000000│││││本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