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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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外就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26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江松鶴 律師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長期胃潰瘍症狀,現於敏盛綜合醫院加護病房治療中,且經醫院發出病危通知,為此聲請讓被告交保就醫。
二、按羈押之被告,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而被告因急性胃腸道出血,現於敏盛綜合醫院加護病房住院治療中乙情,有診斷證明書及病危通知單各1紙在卷可考,足見被告確有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之情形甚明,本院審酌被告上情後,爰命其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14條第3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