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440號
原   告 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27日下午4時0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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