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地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地聲字第1號聲請人 林榮源
賴玲玉 林美芳 相對人 林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收回耕地事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收回相對人原承租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76條規定終止耕地租約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其已與承租人協議成立者,應准終止耕地租約;其經審核尚未與承租人達成協議者,應即邀集雙方協調。承租人拒不接受協調或對補償金額有爭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標準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償,並通知領取,其經領取或依法提存者,准予終止耕地租約。耕地租約終止後,承租人拒不返還耕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關於租佃爭議調解調處程序之限制,同條第7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原出租予相對人耕作,因經新竹市政府於77年間完成市地重劃,為新竹西南地區細部計畫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用地,屬於建築用地,聲請人為收回土地建築使用,於101年12月28日檢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92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新竹市政府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經新竹市於
105年12月14日通知補償完畢,准予部分終止租約,相對人逾期未領取,聲請人檢附新竹市政府府地籍字第1050165897號函、存證信函及回執等證明文件於105年12月1日將上開補償費辦理提存完成,並申請新竹市政府准予終止租約後,相對人仍拒不交還土地,爰依法申請新竹市政府移送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等語,業經提出新竹市政府105年12月14日府地籍字第1050180123號函、105年度存字第690號提存書、新竹市南新字第145號、第149號私有耕地租約附表、出租人暨承租人資料、土地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92號判決,查核屬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土地坐落新竹市○○段○○段)│├────────┬────────┤│地號│權利範圍││所有人姓名│面積│├────────┼────────┤│17地號│1分之1││林美芳│294.58平方公尺│├────────┼────────┤│50地號│1分之1││林榮源│984.81平方公尺│├────────┼────────┤│63地號│1分之1││賴玲玉│951.31平方公尺│├────────┼────────┤│64地號│1分之1││賴玲玉│623.80平方公尺│├────────┼────────┤│73地號│1分之1││林榮源│610.10平方公尺│├────────┼────────┤│93地號│1分之1││林榮源│2122.19平方公尺│├────────┼────────┤│95地號│1分之1││賴玲玉│611.09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