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尤文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尤文詳於民國90年6月1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939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尤文詳130│自民國09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50366│0000000000│03月19日│││││元│4│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尤文詳130│自民國091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091年0│││50366│0000000000│04月19日││4月19日起至│││元│4│起││清償日止,按月│││││││依45元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