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981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乙○○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訴字第3238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靜雯┌────────┬────────┬────────┐│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一審裁判費│41,095元│聲請人支出│├────────┼────────┼────────┤│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聲請人支出│├────────┼────────┴────────┤│合計│41,495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