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79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楊振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5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1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楊振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原審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94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然其所提刑事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僅稱「抗告理由後補」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揆諸上開規定,其抗告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仍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宜蒨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