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子耀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等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子耀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2月5日以111年度聲字第344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5月1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1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599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梁志偉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威志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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