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 黃正坤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70號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70號返還借款事件民國(下同)111年9月7日、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為明瞭111年9月7日及111年12月14日開庭期間,就其主張、答辯於筆錄上有無漏載之情形,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70號返還借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其聲請意旨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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