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5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富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富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富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1年1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1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
5年度沙簡字第6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
6年度沙簡字第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③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④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案106年度沙簡字第
4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⑤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沙簡字第4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⑥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0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下稱第⑦案)。上開第①至③、⑤案,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3月確定,上開第④、⑥、⑦案,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8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其於106年
5月12日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2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596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5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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