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嘉簡字第149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啓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6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06年度易字第750號),本院認為宜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啓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王啓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展售架上之財物,得手後據為己有,迅即伺機離去。 嗣為警 於民國106年7月20日17時2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與老吸街之交岔路口,發現其違規停放MDG-6375號重機車而加以取締,其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發覺前,即主動向有偵查權限之警員自首如附表所示之竊盜行為並接受裁判,且自動提出附表所示贓物扣案。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啓帆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陳惠君李靜芳陳勝榮 及被害人 林建宏 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1份、被害報告單4份、贓物認領保管單4份、贓物照片7張及行竊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5張附卷可稽,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上述客觀事證相符,堪信屬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王啓帆於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四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時間有間,應予分論併罰。本案被告係因交通違規行為為警攔查,當時並未由被告身上扣獲任何竊盜物品,嗣被告為警發現有竊盜前科,於警員順口詢問尚有無竊盜犯行時,主動坦承有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此有被告警詢筆錄附卷可佐,故於被告主動為上開供述前,員警並無任何證據可合理懷疑被告有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至為灼然,堪認其本案各次竊盜犯行,均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分別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妨害公務、竊盜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淪為宵小竊賊,以不法手段竊取他人之財物,殊值非議,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以徒手方式竊取財物,犯罪手段尚稱平和,所竊取物品價值均不高,犯罪所生危害不大,且竊得物品均已返還告訴人或被害人,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離婚,無固定收入及住居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各次竊盜之犯罪所得,均已提出員警扣案並由告訴人或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毋庸宣告沒收與追徵,應併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李秋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靜盈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時間│地點│竊得之財物價│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或被害│││值(新臺幣)││││人│││││├──┼───┼──────┼────────────┼──────┼────────────┤│1│陳惠君│106年7月15日│嘉義市○區○○路○○○號「│貝印指甲剪1│王啓帆犯竊盜罪,處拘役拾││││11時2分許│美華泰生活流行館」│支(254元)│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曼秀雷敦唇密│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罐(155元)│││││││濕紙巾1包(2│││││││5元)│││││││芳香片1包(3│││││││9元)││├──┼───┼──────┼────────────┼──────┼────────────┤│2│李靜芳│106年7月15日│嘉義市○區○○○路○○○號│沙宣洗髮乳1│王啓帆犯竊盜罪,處拘役貳││││12時10分許│「美華泰生活流行館」│罐(229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UNO洗面乳1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0元)│││││││果汁潤髮乳1│││││││罐(499元)││├──┼───┼──────┼────────────┼──────┼────────────┤│3│陳勝榮│106年7月15日│嘉義市○區○○○路○○○號│舒適牌刮鬍刀│王啓帆犯竊盜罪,處拘役伍││││15時許│「全聯福利中心」│1組(135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林建宏│106年7月17日│嘉義市○區○○路○○○號「│鼻毛剪刀1支│王啓帆犯竊盜罪,處拘役伍││││20時許│正美美容美髮材料行」│(30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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