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704號債權人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峻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丁桂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最新通化段二小段2251建號謄本。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