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60號原告 賴美貞 (以下為 邱明鋒 之承受訴訟人)
邱仲禹 邱奕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吳季娟 訴訟代理人 邱祥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賴美貞、邱仲禹、邱奕為原告邱明鋒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178條)。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4日宣判(交字卷第85至87頁),然原告邱明鋒於同年月13日逝世,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則原告邱明鋒之繼承人為賴美貞、邱仲禹、邱奕,且尚無拋棄繼承之事實,惟渠等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訴訟,渠等應於收受判決後,決定折服判決或於法定期間內上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