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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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振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本案已判決,請求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賴振良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7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又本案雖經本院於111年8月11日以111年度簡上字第72號自為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惟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為確保日後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