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物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38號原告 張淑敏 被告 張建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調閱111年度司執字第49558號卷宗,依卷內108年度訴字第2425號民事判決第五項供擔保准許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為新臺幣68萬元,初步核定為新臺幣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