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44號聲請人 蔡俊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惠芳廖錦鑾 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再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蔡惠芳、廖錦鑾之扶養義務,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相對人蔡惠芳、廖錦鑾分別為22年6月11日、00年00月0日出生之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104年基隆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83歲男性之平均餘命為7.88年、63歲之女性之平均餘命為22.73年。本件既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相對人受扶養權利之存續期間未確定,本院依前開簡易生命表,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分別為7.88年、22.73年(超過10年,以10年計);另依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參考內政部依社會救助法所公告臺灣省之105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金額為11,448元,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聲請人等因免除扶養義務而可得之利益共為2,456,283元{(11,448×12×7.88)+(11,448×12×10)=2,456,283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尚欠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