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516號
聲請人 邱仁德 (即 邱進添 之繼承人)聲請人 邱炳榮 (即邱進添之繼承人)聲請人 邱仁傑 (即邱進添之繼承人)聲請人 邱素菁 (即邱進添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邱仁德(即邱進添之繼承人)、邱炳榮(即邱進添之繼承人)、邱仁傑(即邱進添之繼承人)、邱素菁(即邱進添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台端聲請狀應補正全體繼承人之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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