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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