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60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情富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84,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