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9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造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住「桃園市○○區○○里○○○鄰○○路○○○巷○弄○○號」,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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