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728號詐欺案件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罪嫌,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66號),現在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728號詐欺案件審理中,
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6月22日士院木刑陸99審易728字第
0990210968號函在卷可稽,該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確與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有關,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爰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法官鍾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