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致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
複 代理人 趙璧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預供擔保新台幣壹拾貳
萬貳仟零捌拾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7年8月1日任職於原告公司並
擔任產品部經理,被告並於98年5月31日離職,又被告於任
職期間曾經出版9種書籍,其於離職前1個月,即98年4月29
日向原告表示欲印製多本國中書樣書,書名分別為「資訊教
育」、「電腦奇幻旅程-OFFICE2007」、「電腦奇幻旅程-NA
MOWEBEDITOR玩網頁」、「電腦奇幻旅程-PHOTOIMPACT玩影
像」、「電腦奇幻旅程-FLASH玩動畫」、「電腦奇幻旅程-D
REAMWEAVER玩網頁設計」、「專題製作」共7種書籍(以下
簡稱系爭書籍),被告並就其中6種書籍之印製費用向原告
報價,被告提供二種印製方式,其一為「傳統印刷」,此種
印刷方式,每種書籍每次至少需印製1,000本,6種書籍之印
製成本約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另一為「POD少量印刷」
,此印刷方式可以只印製樣本書,6種書籍只需先印製樣本
書量535本,以每本成本98元計算,6種書籍之印製成本約為
52,430元,被告即建議原告可採用POD少量印刷方式,以節
省印製成本,並免去庫存及運費問題。嗣原告同意依被告之
建議,採用POD方式進行少量印製,被告旋於98年5月初與訴
外人全凱數位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凱公司)達成合意
,以原告名義並用口頭方式委託全凱公司印刷書名「資訊教
育」5本、「電腦奇幻旅程-OFFICE2007」40本、「電腦奇幻
旅程-NAMOWEBEDITOR玩網頁」25本、「電腦奇幻旅程-PHOT
OIMPACT玩影像」50本、「電腦奇幻旅程-FLASH玩動畫」10
0本、「電腦奇幻旅程-DREAMWEAVER玩網頁設計」100本、「
專題製作」6本,總計印刷376本書籍。嗣原告於98年5月25
日收到全凱公司之請款單,就上開376本書籍之印刷費用共
請款257,959元,非如被告報價之52,430元,因被告於刑事
庭上表示,當時廠商單頁報價3.5元,伊將計算機按成0.35
元,坦承係報價疏失,則被告自應就印製上開書籍所產生之
相關費用負責。又被告原係擔任原告公司產品部經理職務,
被告對於書籍之出版與否固應徵得原告之同意,惟原告同意
出版後,被告於印刷、出版之事務範圍內,有權決定合作廠
商並有代理公司與該廠商簽約之權(被告具體之職權包含產
品決定及開發、簽訂出版合約、產品審核校訂、翻譯、封面
設計、排版、製版、印刷、裝訂、出貨等各該階段之廠商挑
選、執行及進度掌控、費用申報),是被告之職務具有相當
之獨立性、決定性,其與原告間應屬委任關係。而被告既係
受原告委任而擔任產品部經理,其並受有報酬,被告對於書
籍印刷之事務,本應經過估價、比價及報價程序,然被告未
經此程序即擅自提出估價,並向原告為錯誤之報價,被告顯
係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原告受有損害。即被告原
報價52,430元,惟實際上全凱公司請款257,959元,是原告
因被告報價疏失所受損失金額為257,959元。㈡對被告抗辯
之陳述:⑴被告於98年4月29日以電子郵件告知原告及訴外
人丙○○系爭書籍有2種印製方法,其當時之電子郵件內容
為國中書6本,若平均印刷208頁來計算,有兩種印刷的做法
,一是以傳統印刷,至少都得先印1,000本,以下個月紙價
計算(紙行告知下個月紙價會微漲),每個title的印刷成
本約須99,000元,6本書可能就要先準備近60萬元,二是以
POD少量印刷,只先印樣書量,以經銷商所開出的樣書量來
計算,6個title只需先印的樣書量共535本,1本成本約98元
,共計52,430元,並且建議可以POD少量印刷先印樣書,等
到5月選完書後,在暑假期間視訂單量一次印刷,不但可以
降低印刷成本,也可以免去庫存及運費問題等語,原告於當
時審慎思考二種印刷方法擇一之際,被告於98年5月4日再度
以電子郵件催促儘快決定,並告知用傳統印刷也會來不及,
顯見當時唯有選擇POD少量印刷一途,其當時之電子郵件內
容為:國中書印樣書部分,我這邊已經無法等了....,因為
這週樣書一定得送出去,就算要用傳統印刷方式也會來不及
,所以我建議還是用POD少量印刷方式先進行,這筆印刷款
及排版費,我會跟廠商及排版人員協調,延到8至9月支付,
敬請今日回覆是否進行等語,是原告與業務經理丙○○討論
後,選擇以被告建議之POD少量印刷系爭書籍,豈料於98年
5月底接獲全凱公司所寄來之請款明細金額為257,959元,而
非52,430元,印製之title也由6種增為7種,且總印製本數
由535本短少為376本,全凱公司之請求金額理應低於52,430
元方為合理,自非被告所辯計算機少按一個0所致。⑵又原
告所委託被告處理之事務如被告所述僅於書籍之印刷、出版
等事務,原告公司之會計支出皆由臺南總公司處理,大額帳
款之支出,須分層決行告知原告負責人甲○○,是被告始於
98年4月29日及同年5月4日二次以電子郵件告知原告及丙○
○系爭書籍之印製方式、本數及金額,被告辯稱可自行裁量
決定一切事物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而自行印製不需以
電子郵件告知,且被告所委任完成之目的與電子郵件告知之
本數、金額差異甚大,致原告造成損害。⑶又系爭書籍之推
廣由臺南總公司之丙○○及業務專員 楊東龍 負責,被告辯稱
就臺北分公司授權而具全權處理之權限,故被告依其權限就
樣本書印製之事務,無須經估價、比價,甚至報價之程序,
得自行裁量決定,亦將原告之授權樣本書印製之事務引申為
無須經估價、比價、甚至報價之程序,且得自行裁量亦非屬
實。⑷被告辯稱只要樣本書之印製費用符合市場行情之數,
讓人無法判斷系爭書籍之電子郵件報價52,430元是市場行情
,或全凱公司實際請款金額257,959元係市場行情,被告所
謂之市場行情差異過大,足使常人於常理下難以判斷應該選
擇何種方式印製及成本計算,況原告秉持互譬原則依據被告
所寄發之2封電子郵件報價,裁決依其建議以pod少量印刷共
計52,430元,致原告最後需支付257,959元。被告辯稱POD少
量印刷印製6個title之系爭書籍257,959元是因計算錯誤,
而257,959元係屬市場行情,最終原告獲得376本樣書而非被
告告知之535本,相較之下反而短少,如果亦屬市場行情,
何以當初不建議原告使用傳統印刷,印製6本書籍,成本雖
為60萬元,卻可以獲得6,000本書籍,而非花費257,959元,
獲得376本樣書,究竟何種印製方法才合乎市場行情,究被
告所建議原告印製之2種方法,何者才是計算錯誤,被告為
專業經理人,理應提出正確數字供決策者判斷、裁決,被告
於98年4月29日之電子郵件建議以POD少量印刷印製後,於98
年5月4日之電子郵件再度以相同報價催促原告儘快裁決,相
隔將近一週卻未提出更正,且被告由始至終從未提供全凱公
司報價單供原告參考,如此草率的報價致原告在資訊不足及
錯誤情況下,裁決以較低成本印製,如今被告僅以一句計算
錯誤來辯解,實難以令人信服。⑸原告同意以POD少量印製
,是在98年4月29日被告以電子郵件建議以POD少量印刷,印
製樣書量535本,印製費用52,430元之條件下核定,並非以
POD少量印製,印製量376本及257,959元印製成本的條件下
同意。且被告所印製之系爭書籍係提供臺北縣各國中間之推
廣,必須提供完整條碼、頁數、定價等資訊予臺北縣各國中
承辦人員以利建檔,經業務助理 蔡欣樺 向國家圖書管求證,
系爭書籍中僅有2部曾向國家圖書館申請條碼,餘5部未申請
之系爭書籍如何提供臺北縣國中承辦人員建檔,被告又豈能
於98年4月29日以電子郵件告知原告亦可選擇傳統印刷1,000
本,致推廣臺北縣各國中後,剩餘之5部未申請條碼之書籍
,淪為廢物之風險,是否復為被告之計算錯誤?⑹因被告之
報價錯誤,致印製成本由52,430元暴增為257,959元,樣書
數量由原本535本減為376本,被告固辯稱屬支付正常之樣書
印製費用及本為原告應負擔之成本,自不得指被告遠低於市
場行情之錯誤報價,會使原告額外受有任何財產上或利益之
損害云云,查原告須多支付205,529元,自屬受有財產上或
利益之損害。且原告並未取消出版系爭書籍,係被告於98年
5月間發行系爭書籍迄今,原告從未接獲臺北縣各國中任一
張訂單,且系爭書籍之電子檔已遭被告全數刪除無法再印製
,經原告還原被告於臺北使用之電腦硬碟後,僅得部分系爭
書籍電子檔,缺少「資訊教育」、「電腦奇幻旅程-DREAMWE
AVER玩網頁設計」、「專題製作」3部書籍之電子檔,且自
98年5月間發行系爭書籍後,除被告辯稱已印製系爭書籍外
,原告均未看過系爭書籍,亦無臺北縣各國中承辦人員之簽
收回條,業務助理蔡欣樺主動與系爭書籍之作者聯繫,系爭
書籍之作者亦告知未看過樣書等語。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併 陳明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並以㈠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
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
賠償之責。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舉證之責任;一造就其主張之事實,應先負舉證之責任,必
須證明其為真實後,他造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
,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分別為民法第544條、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所規定、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43年臺
上字第377號判例參照。準此,委任人主張受有損害者,應
就其主張受有損害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查,全凱公司向原告
公司請款之樣書印製費用257,959元,係出版、銷售系爭書
籍至臺北縣所有國民中學之必要程序及成本,而該樣本書之
印製費用符合市場行情,本為原告公司進行上開出版、銷售
系爭書籍至臺北縣所有國民中學之計畫所應負擔之成本,其
並未支付過高之印刷費用,故原告應負擔之成本並不因被告
就樣本書之預估報價是否錯誤而有所不同。次查,原告公司
於99年6月2日民事答辯狀第9頁自承:「全凱公司印製完成
後於98年5月6日及98年5月11日發送至經銷商自強書局」等
語,其業已自認該等樣書已由原告公司所取得,並實際作為
推廣之用,故原告公司已取得與印製費用相當之樣書,此從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聲議字第2246號處分書載明:
「依被告於99年2月5日所提出之刑事答辯(二)狀所附之全
凱公司送貨簽認單顯示,編號M000-0000、M000-0000、M000
-0000、M000-0000、M000-0000等樣書係由自強書店中正店
蓋章簽收,而編號M000-0000、M000-0000、M000-0000等樣
書則係由自強書店新埔店蓋章簽收,此有送貨簽認單等在卷
可參(參見原署99年度偵字第3337號,第37至42頁),則聲
請人所稱全凱公司究竟有無印製樣書之疑問,亦應可排除。
聲請人要求傳訊教師查明有無交付樣書一節,認即無必要。
」可稽,原告公司自無受有任何財產上或利益之損害。故原
告公司不但未舉證證明其有何損害外,其主張因被告以電子
郵件告知之價格與全凱公司請款之金額差距甚大,並非以PO
D少量印製、印製量376本及印製成本257,959元之條件下同
意,致原告公司受有損害,以及被告應提供臺北縣各國中承
辦人員之簽收回條或系爭書籍交付臺北縣各國中承辦人員之
名單云云,亦屬無據。㈡原告係因時間急迫而同意以POD少
量印製方式印製樣書,並非基於被告錯誤預估報價之金額為
考量:⑴查,因為需配合出版、銷售系爭書籍至臺北縣所有
國民中學之計畫,因學校選用書籍會在5月底前定案,故樣
書需在5月初時就發送至學校,始能配合學校選用書籍之時
間,故樣書之印製有時間上的壓力。⑵次查,原告於99年6
月2日民事答辯狀第2頁自承:「原告甲○○於當時審慎思考
二種印刷方法擇一之際,被告乙○○於98年5月4日再度以電
子郵件催促盡快決定,並告知用傳統印刷也會來不及,顯見
當時唯有選擇POD少量印刷一途。」等語,可知因已屆5月初
需發送樣書至學校之時間,否則會趕不及於5月底前讓學校
選用書籍,是被告方以電子郵件告知原告法定代理人甲○○
:「因為這週樣書一定得送出去,就算要用傳統印刷的方式
也會來不及。」,而原告於經被告告知有時間上壓力後,選
擇以POD少量印製方式印製樣書,可見係以「時間急迫,需
以POD少量印製方式印製樣書,始能於5月初發送樣書至學校
。」,並非以被告錯誤預估報價印製金額「52,430元」為考
量,顯見被告錯誤預估報價與原告公司同意以POD少量印製
方式印製樣書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公司主張被告應
提出正確數字供決策者判斷,而被告錯誤報價、未提供全凱
公司之報價單,而致裁決以較低成本印製云云,顯為臨訟杜
撰之詞,而不可採。㈢被告依其權限就樣本書印製之事務,
是否需經估價、比價、報價之程序,得自行裁量:⑴查,被
告就臺北分公司之印刷、出版事務,業經原告公司授權而具
全權處理之權限,此部分請參被告99年5月11日民事答辯狀
第2頁至第3頁之說明。⑵次查,原告公司自承被告曾分別於
98年4月29日及98年5月4日以電子郵件告知系爭書籍之印製
事宜,包括印製方式以及預估之本數、費用等,可知伊時即
未提供全凱公司之報價單,若被告真如原告公司所言,有提
供全凱公司報價單之義務,則其為何不在收到98年4月29日
電子郵件後,立即要求被告提出上開報價單,且於收到98年
5月4日電子郵件後,仍未要求被告提出上開報價單,且同意
以POD少量印製方式印製系爭書籍,可見被告並無義務提出
全凱公司之報價單,而就樣本書印製之事務,是否需經估價
、比價、報價之程序,得自行裁量,故原告公司主張被告未
提供全凱公司之報價單,以致其裁決以較低成本印製云云,
顯不可採。㈣被告錯誤預估報價之說明及計算:⑴查,被告
係因誤以每頁印刷費0.35元計算樣書印刷費,始致以向原告
公司報告其預計之樣書印刷費為52,430元,即被告以預估每
本樣書經排版後之頁數為280頁,且向臺北縣國中資訊課教
師推廣該七部書籍共需之樣書535本,即書號ZY9901之「資
訊教育」需印製100本、書號ZY9902之「電腦奇幻旅程-Offi
ce2007」需印製40本、書號ZY9903之「電腦奇幻旅程-Namo
WebEditor玩網頁」需印製25本、書號「ZY9904之電腦奇幻
旅程-PhotoImpact玩影像」需印製100本、書號ZY9905之「
電腦奇幻旅程-Flash玩動畫」需印製100本、書號ZY9906之
「電腦奇幻旅程-Dreamweaver玩網頁設計」需印製100本,
以及書號ZY9907之「專題製作」需印製70本,乘以每頁印刷
費0.35元,計算出樣書印製費共為52,430元(計算式如下:
[(280(頁)*0.35(元)=98(元/本)],[(98(元/本
)*535(本)=54,230(元)])。⑵次查,而被告以每頁
0.35元計算該七部書籍之樣書印刷費,實乃被告錯按電子計
算機之小數點所致,此觀被告與全凱公司每頁印刷費用各為
0.35元與3.5元,僅有小數點之差異自明。再查,被告電子
郵件所稱之印製國中書本數、印製樣本書數、印製費用等皆
為預估,與實際送全凱公司印製之印製國中書本數、印製樣
本書數、印製費用自無相符之可能,益可證明縱預估之費用
與實際印製費用不同,惟原告公司仍需負擔符合市場行情之
實際印製費用,故原告公司主張印製之title由6種增為7種
,總印製本數由535本短少為376本,全凱公司請款金額理應
低於52,430元才合理,被告辯稱少按一個0的金額應該是524
,300元,亦非257,959云云,亦與事實不符。㈤原告公司確
已取消出版系爭書籍:⑴查,原告公司於被告離職後明確告
知:「致悅出書到ZY9511\"數位紅外線攝影徹底研究-不可
見光的異世界\"為止。後續的書,臺南總公司不負責也無意
出。 季柔姐 之前與本土作者談好的書,概不印製出書。而本
土作者的合約,台南公司概不交接。...請季柔姐自行處
理。誰用印誰負責。」、「有關國中書的印製請中止。」等
語,可知原告公司僅出書到ZY9511\"數位紅外線攝影徹底研
究-不可見光的異世界\"為止,並取消後續的出書,包括取
消出版本件系爭書籍,故原告公司主張其並無取消出版系爭
書籍云云,顯為卸責之詞而與事實不符。⑵次查,在學校決
定選用系爭書籍之後,才需要系爭書籍之完整條碼(ISBN)
、頁數、定價等資訊建檔,若未選用系爭書籍,自然無建檔
之必要。本件原告取消出版系爭書籍之際,正好是在5月份
放暑假前,此時系爭書籍僅向國中老師進行推廣,學校仍在
決定是否選用系爭書籍,而原告於此時取消出版系爭書籍,
學校亦尚未選用系爭書籍,自無將前揭資料建檔之必要,反
而要跟學校說明系爭書籍已不出版。故原告主張該7部系爭
書籍僅有2部曾向國家圖書館申請條碼(ISBN),餘5部未
申請之系爭書籍如何提供臺北縣國中承辦人員建檔云云,係
因於學校仍在決定是否選用系爭書籍之際,其取消出版系爭
書籍所致,與被告無涉。㈥原告公司確未發給被告135,879
元之薪資: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
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為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被告主張之
事實,經原告於書狀內自認者,無庸舉證。查,被告於98年
4月5日發現3月份薪資未入帳時,詢問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伊始告知因資金不足,薪資緩發,故於98年4月5日
前,原告公司並未告知被告薪資緩發乙事,後因被告考量亦
為股東,始同意緩發,合先敘明。次查,原告公司自承:「
被告乙○○於98年4月29日以電子郵件告知原告甲○○,因
原告公司資金週轉困難,願共體時艱薪水緩發。」、「原告
公司為解決薪資問題,於98年7月23日召開臨時股東會,尋
求解決員工薪資之方法。」等語,可知其已自認未給付薪資
予被告,且被告前已提出被證7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
議案件協調會紀錄,此部分待證事實已明確,依上開規定之
意旨,原告公司對被告確負有98年3月至5月之報酬共129,00
0元及代墊零用金6,879元,總計135,879元之債務。㈦縱認
原告公司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惟原告公司亦為與有過失
:⑴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
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查
,觀諸被告電子郵件告知原告公司以POD少量印製之預估本
數、成本、費用分別為535本、以每本書預估經排版後之頁
數為280頁計算,每一本成本約98元,印製費用預估為52,43
0元。則依前開內容可知每一頁預估印製之成本為0.35元,
顯與市場行情不符,是毋庸任何計算而一望即知之錯誤預估
報價。原告公司係以出版書籍為專業之公司,其對印製書籍
之市場行情自相當熟稔而有一定之敏感度,且其亦自承被告
分別以98年4月29日及98年5月4日電子郵件告知系爭書籍之
印製事宜,則其至少有5日審慎審視之時間。原告公司在審
視時間如此充分,且錯誤預估報價係一望即知之情形下,仍
同意以POD少量印製方式印製系爭書籍,實難謂無重大過失
,而得免除賠償金額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所謂委任,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
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故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
其處理事務之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
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
任之目的。至僱傭,則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言
。僱傭之目的,即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對於服勞務之方
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727號判
決亦可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原任原告產品部經理,於印
刷、出版之事務範圍內,有決權定合作廠商並有代理原告與
廠商簽約之權利,即被告於原告所授權範圍內,有自行裁量
決定一定事務之權限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兩造間應
屬委任關係。
㈡次按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
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為之;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
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35條、
第54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係指依
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所用之注
意而言,至於已盡此注意與否,應依抽象之標準定之。經查
:本件被告受原告委任進行印刷、出版之事務,並受有報酬
,依上開說明所示,自應就受委任之事務盡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至明。又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
第3337號背信案件自陳其受原告委任進行系爭書籍印刷及出
版之事務時,係預估每本樣書經排版後之頁數為280頁,且
向臺北縣國中資訊課教師推廣系爭7部書籍共需之樣書535本
,即書號ZY9901之「資訊教育」100本、書號ZY9902之「電
腦奇幻旅程-Office2007」40本、書號ZY9903之「電腦奇幻
旅程-NamoWebEditor玩網頁」25本、書號ZY9904之「電腦奇
幻旅程-PhotoImpact玩影像」100本、書號ZY9905之「電腦
奇幻旅程-Flash玩動畫」100本、書號ZY9906之「電腦奇幻
旅程-Dreamweaver玩網頁設計」100本,以及書號ZY9907之
「專題製作」70本,而全凱公司之請款報價顯示,每頁單價
為3.5元,其於報價時將每頁3.5元誤計為0.35元乙節,有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惟對照被告於98年
4月29日以電子郵件係向原告表示「國中書6本,若平均以20
8頁計算,有兩種印刷的做法1.傳統印刷:至少都得先印1,
000本,以下個月紙價計算每個title的印刷成本約須99,000
元,6本書可能就要先準備近60萬元。2.POD少量印刷:只先
印樣書量,以經銷商所開出的樣書量來計算,6個title只需
先印的樣書量共535本,一本成本約98元,共計52,430元。
建議可以POD少量印刷先印樣書...。」等語,亦有電子郵件
1份為證,即被告係預估每本樣書經排版後之頁數為280頁,
共印刷7本書籍,於電子郵件上竟記載平均頁數為208頁,書
籍數為6本,且因其將每頁3.5元誤計為0.35元,故計算總額
54,230元,顯見被告於處理原告委任系爭書籍印刷及出版之
事務時,並未正確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即原
告,則被告處理委任事務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情事
,堪予認定。而因被告之上開過失,致原告須支付全凱公司
257,959元乙節,業經原告提出支票正、反面影本各1紙為證
,是原告主張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應可採信為真正。
㈢至被告抗辯原告計畫將系爭書籍推廣、銷售至臺北縣所有國
民中學,故樣書之印製為出版、銷售系爭書籍之必要程序及
成本,只要樣書之印製費用符合市場行情,原告均不因被告
是否報價過低之錯誤,而就原本應該支付之成本費用,額外
產生損失,另依被告電子郵件所示,可知每頁預估印製之成
本為0.35元,係一望即知之錯誤,原告於一望即知之情形下
,仍意意印製,顯與有過失云云,惟查:⑴依被告於98年4
月29日以電子郵件記載「國中書6本,若平均以208頁計算,
有兩種印刷的做法....。建議可以POD少量印刷先印樣書...
。」等語及被告於同年5月4日之電子郵件記載「...所以我
建議還是用POD少量印刷的方式先進行,這筆印刷款及排版
費,我會跟廠商及排版人員協調,延到8-9月支付,敬請今
日回覆是否進行。」等語,顯見被告就是否決定印製書籍及
以何種方式印製等事務,仍須依原告之指示,並無自行決定
之權利。而本件原告所為委任事務之指示,既係同意被告所
建議以POD少量印刷方式,印製樣書量共535本,成本費用共
計52,430元為系爭書籍之印製,則被告處理委任事務時自不
得逾上開原告所指示之範圍,尚與原告是否取得與市場行情
相符之系爭書籍無涉,被告所辯,自無可採。⑵又以被告98
年4月29日電子郵件中記載關於印刷費用計算方式計算傳統
印刷每本之成本為99元,每頁之成本為0.476元(計算式:
99,000元÷1,000÷208頁=0.476元),而POD少量印刷每本
之成本為98元,每頁之成本為0.4712元(計算式:98元÷20
8頁=0.4712元),顯與被告所辯依電子郵件所載,一望即
知每頁之成本為0.35元等情未符,而被告復未舉證證明每頁
成本之市場行情為何,則其抗辯原告與有過失云云,亦屬無
據。
㈣綜上,被告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致原告受有257,959元
之損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
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抵銷,應以意
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
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334條第1項、第335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就被告抗辯其積欠被告99年3月
至同年5月份之報酬129,000元及代墊零用金6,879元乙節不
爭執,即被告主張以其對原告請求上開報酬及代墊費用共計
135,879元之債權與原告對其257,959元之損害賠償之債權抵
銷,核與上開抵銷要件相符,抵銷後,原告之損害賠償之債
權僅餘122,080元,則被告尚應給付原告損害賠償122,080元
。從而,原告根據委任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2,08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99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指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被告陳明願提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
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
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
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