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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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61號
102年度易字第6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鄺才華
鄭緁霈共同選任辯護人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1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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