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2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林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3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麗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累計58,320元正未給付,其中55,831元為消費款;1,28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75元

林麗秋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356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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