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39號原告 李弘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先生間請求交付文書事件,查原告有下列事項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
㈡原告所列不詳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本裁定除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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