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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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82號再審原告基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偉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慶鐘 再審被告 王冠智
王昱文 即 王義男 繼.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湯萍英 即王義男繼.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82年度簡上字第13
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壹仟元,尚不足伍佰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