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四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丁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丙○○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永丁八九執六七八字第○九九八五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