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七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死亡,此有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簡覆表暨之判決。
四、移送併辦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九0號告訴人張志遨告訴被告甲○○偽造文書等罪嫌、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四五0號告訴人諸郭啟秀告訴被告甲○○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九三六號告訴人 郭明銓 告訴被告甲○○偽造文書罪嫌,因本件業經公訴不受理,無從併予審酌,爰退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黃雅君法官薛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