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佑選任辯護人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林思婷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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