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耀貞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素柳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 吳銘蒼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玉燕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朝騰
邱麗安 張玉蟾 吳小萍 劉柄宏 生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玉票 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孫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6,000元【計算式:4,289,400元(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等請求連帶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金額)+806,800元(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林素柳請求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金額)=5,0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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