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清白律師
賴宇宸律師 吳光群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0八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楊心希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一0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