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宇弘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宇弘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蘋果牌黑色IPhone14行動電話(內含行動電話門號○○○○○○○○○○號SIM卡壹張)、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十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112年10月某日起至同年12月12日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間中之前述犯行,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顯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在客觀上並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吳宇弘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並抽頭營利,所為破壞社會善良風俗,然本件犯罪之期間非長、被告於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之蘋果牌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自承因本案共獲取10萬元之利益,此部分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51號被告吳宇弘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宇弘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2年10月某日起至同年12月12日止,以行動電話登入「猴子娛樂城」之APP,擔任代理商招攬會員(即賭客)進入上開APP賭博,並提供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賭客儲值入金使用,吳宇弘確認賭客匯款後,再以新台幣(下同)與遊戲幣1:1之比例派發遊戲幣予賭客。其賭法係以APP內之遊戲為下注對象,並由賭客互相對賭,吳宇弘則以賭客下注金額抽5%之水錢牟利,再將其餘水錢交予綽號「阿德」之上游(警方另案偵辦中)。嗣於112年12月12日15時1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吳宇弘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蘋果牌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宇弘坦承不諱,並有扣案手機內之猴子娛樂城頁面截圖3張、對話紀錄截圖36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所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自112年10月某日起至同年12月12日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間中之前述犯行,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顯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在客觀上並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之蘋果牌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自承因本案共獲取10萬元之利益,此部分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檢察官林朝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琳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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