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5號原告 陳凱琪 被告 周坤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李杭倫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