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61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7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庭維
朱翌慈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9679號、第17766號、第19677號、第33874號、第35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庭維、朱翌慈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年2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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