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1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巷○○○號。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因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9月9日予以羈押。
二、經查,被告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案受命法官於94年
9月28日及11月2日進行準備程序,並已確認審判期日應行調查之證據事項無誤。茲經本院審酌本案全卷案情,認雖尚有羈押之原因,惟限制住居應可確保本案之追訴及審判,爰依職權裁定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巷○○○號。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金柱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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