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 宋兆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投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6條分別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之欠缺,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鄭順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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