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31號上訴人 郭書岑
郭書伶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69,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44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婕妤